【大纪元2026年10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会周五(10月30日)三读修正《刑法》第185条之3,加重毒驾刑责,明订毒驾刑期由现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毒驾累犯10年内再犯致人于死,最重可处死刑,得并科1千万元以下罚金。
为严惩毒驾犯行,行政院会今年6月通过《刑法》第185条之3条文修正草案,全面加重毒驾罚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于7月22日审查此案,朝野委员认同刑法加重毒驾刑责,但对量刑意见不一。10月28日进行党团协商,朝野仍无共识。
针对毒驾,行政院、国民党、民众党各自提出版本,周五立法院会先表决行政院提出版本,民进党全体立委支持、蓝白两党则是投票反对;随后在野党以人数优势通过蓝白共提再修正动议,将毒驾与酒驾刑责脱钩处理,并加重毒驾刑责。出席者共59人、57人支持,仅绿委庄瑞雄投反对、其他绿委未进场投票。
三读条文明定,毒驾刑期由现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加重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
毒驾致死由现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万元以下罚金,加重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700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毒驾累犯部分,三读条文也明订于10年内再犯致人于死者,由现行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加重至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1千万元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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