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涛
可以体罚孩子吗?(上)
父母亲最纠结的难题之一是:能不能打孩子?这个问题也让教育学者们争论不休。
西方现代家庭教育研究曾对体罚(corporal punishment)做了一项大规模研究。结果并不一致。这些研究主要仰赖个人的回顾作为主要资料,所以很难明确地解答“体罚的影响”这个复杂议题。但是研究者都同意,体罚的教育结果会受到一连串因素影响,其中之一是:体罚者是否带有强烈的情绪。另外,文化和孩子的个性也会对体罚的结果产生影响。即使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也不是一味地禁止家长体罚。有句英文谚语: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字面上的意思是“如果你收起了棍子,就宠坏了孩子。”竟和中文说的“棒下出孝子”惊人地相似。
美国法律只允许父母拍打(spanking)孩子的屁股,不能用棍子打小孩。拍打的定义是:拍打别人的臀部造成暂时疼痛,但没有身体的伤害。这个定义本身就有矛盾,难道疼痛不是一种伤害?所以实际执行会出现很多问题。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儿童不受虐待。如果孩子身上留下明显而长时间的体罚痕迹,法律必须介入,父母便有麻烦。这比中国的法律严格。很多华人父母非常不习惯这项规定,有时忍不住大动家法,甚至惹上官司。
有一次,一个华人妈妈对我说:“我又不能打他(耳光),只好掐孩子的屁股。”
我马上制止她:“你掐他屁股不要留下痕迹,否则儿子告你,你会很麻烦。如果真要处罚他,根据美国法律,你只能打他屁股,而且不能下手太重。”
没想到,这位妈妈哭丧着脸,说:“不行啊!这样打不能消我的气。”
顿时,我觉得这位妈妈像个长不大的孩子。
这样的家长确实该受到法律规范,因为她体罚孩子不是为了教育,而是发泄自己的愤怒。我觉得这样体罚即使不留下痕迹也是虐待,需要禁止。但法律只能依赖可观察的行为,而不能仰赖人的动机和意念。所以法律不是教育的最高境界,而是不得已的限制手段。
一九七五年,美国通过《儿童保护法》,很长一段时间,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还是提倡体罚孩子。尤其基督教文化中认为:人生来带有原罪,需要用处罚把孩子的意志粉碎(break hiswill)。在基督教文化中,有一位母亲苏珊娜.卫斯理,其地位如同中国文化中的孟母。和孟母一样,苏珊娜用严厉的教育智慧培养出两位出色的儿子,卫理公会派的创始人约翰.卫斯理和查理.卫斯理。苏珊娜在一封信中教导儿子约翰.卫斯理,应当这样做父母:孩子哭闹着要东西时,无论要求大小,绝对不能给他,不然你的教育就前功尽弃。让他做你所吩咐的事情,为了让他顺从,即使要鞭打十次也是值得的。不要因为有人说这样做残忍而动摇,真正残忍的是你不去做。趁现在把他的意志打碎,他的灵魂才能获得救赎。这样他或许会祝福你直到永远。
苏珊娜是位虔诚的基督徒,她严厉的教育理念和方法来自《圣经》中“人生而有罪”的原罪论。若有原罪,我们必须体罚吗?《圣经》中对体罚孩子有明确的论述吗?在《圣经.箴言》中,对此提出明确的回答。
“杖打和责备,能增加智慧;放纵的儿子,使母亲羞愧。”
“不忍用杖打儿子的,是恨恶他;疼爱儿子的,随时管教。”
“不可不管教孩童;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于死。你要用杖打他,就可以救他的灵魂免下阴间。”
这三处经节非常直白,如果你爱你的孩子,就要透过杖打来管教。这样做可以拯救孩子的灵魂,也能增加孩子的智慧。(待续)
─ ─摘自:《规矩和爱,成就孩子的未来》野人文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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