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9年01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吴英综合报导)美国司法部门控告华为、孟晚舟等涉嫌欺诈,规避美国制裁令获取上亿美元不法利益。纽约东区联邦法院的起诉书内藏玄机,华为创始人任正非可能同列被告;另外也披露任正非和孟晚舟究竟说了哪些谎。
纽约布鲁克林联邦法院1月24日起诉华为公司、华为设备美国公司(Huawei Device USA Inc.,简称华为美国)、香港天通科技公司(Skycom Tech Co. Ltd.,又称星通),以及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等四名被告,指控他们自2007年开始至2019年1月涉嫌串谋、银行欺诈、电汇欺诈和诈骗等罪行,违反(及共谋违反)《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简称IEEPA)和共谋洗钱等13项罪名。
华为创始人任正非或为被告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起诉书首页在被告栏位中,至少有一到二名被告的姓名被涂黑。美国司法部28日发布的新闻资料在注脚中说,本起诉案还有其他被告(individuals,复数)尚未被逮捕,其姓名目前尚未被公开。
起诉书第五页提到陪审团所知的华为创始人欺骗美国政府。启人疑窦的是,众所周知华为创始人是任正非,但起诉书刻意不提其之名,仅以“个人一”(Individual-1)称之。不禁让人联想到,未公开的被告之一是否为任正非?
若任正非真的是被告之一,这意味着他如果到美国或者与美国有引渡协议的国家,很有可能落入与女儿孟晚舟同样的境遇。霍夫斯特拉大学(Hofstra University)法学教授朱利安・库(Julian Ku)告诉《纽约时报》:“如果我是任正非的律师,我会建议他小心。”
华为任正非及高管向美国政府说谎
起诉书揭露华为创始人任正非早在2007年中旬就向美国执法人员说谎。
2007年7月11日左右,华为创始人“个人一”在接受联邦调查局(FBI)探员询问时谎称,华为并没有从事任何违反美国出口规定的行为,同时也未直接与伊朗公司做生意。“个人一”相信,华为将设备售给第三方(可能在埃及),后者再将该设备出售到伊朗。
2012年9月13日左右,华为高级副总裁在美国国会作证时表示,华为在伊朗的生意没有违反任何美国法律。
起诉书未明列该高级副总裁的姓名。据了解,当时在国会作证的是华为在美国的首席代表查尔斯‧丁(Charles Ding)。此人或许亦为本案未公开的被告。
华为与香港天通的关系
纽约东区联邦法院的起诉书指出,华为通过香港天通科技公司(Skycom Tech Co. Ltd.,又称星通)与伊朗做生意,出口产自美国的商品、技术及服务到伊朗,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规定。
起诉书说,香港天通是在香港登记的一家公司,主要业务都是在伊朗,也是华为在伊朗的子公司(subsidiary)。
2007年,华为母公司(起诉书为未明列华为母公司的全名,谨称华为母公司)通过“华为子公司一”(Huawei Subsidiary 1)取得香港天通的所有权。
2007年11月左右,“华为子公司一”将其香港天通股份转移给“华为子公司二”(Huawei Subsidiary 2)。通过这样的股权转移,华为误导相关机构,谎称香港天通只是华为在伊朗的商业伙伴,并不是华为的子公司或关系企业。
起诉书称,据了解,“华为子公司二”实际上是受华为控制的公司,代表华为在伊朗做生意。
被告孟晚舟大约在2010年担任华为首席财务官,在2008年2月到2019年4月为香港天通的董事会成员。
孟晚舟说了哪些谎言
2012年底或2013年初,包括路透社在内的多个媒体报导称,香港天通违反美国规定,向伊朗出售美国制商品,华为实际上拥有香港天通的所有权及经营权。华为代表及员工向受害金融机构称有关华为拥有香港天通的报导是错误的,华为并没有违反美国规定。
起诉书举孟晚舟为例称,其中一家受害的金融机构(A银行)高管应孟晚舟在2013年6月提出的要求,于当年8月22日与孟女开会。孟晚舟说普通话,准备的简报资料只有中文,因此A银行要求孟提供英文简报。孟女在当年9月3日将英文简报资料送到A银行。(谨注:《纽约时报》曾报导,A银行是汇丰银行)
起诉书指出,该简报存在以下四个虚假陈述:
1. 华为在伊朗的生意“严格遵守”美国、欧盟及联合国对伊朗的制裁;
2. 华为与香港天通只是商业上的关系;
3. 孟晚舟担任香港天通董事只是为了协助华为更了解香港天通的财务及运营,并且加强及监督该公司是否合规;
4. 华为在敏感国家的子公司,不会在A银行开设账户,也不会与A银行交易。
2014年年初,孟晚舟抵达纽约肯尼迪机场,美方执法人员在她随身携带的电子设备中,发现那份简报档已被移到“未分配的空间”(unallocated space),意味着该档案被某人删除。
该档案包括提醒孟晚舟在与A银行高管会面时的谈话要点,并特别提示关键信息:香港天通成立于1998年,是华为产品和服务的代理商之一,主要是华为的代理商。
A银行与华为断绝往来 华为谎称为其决定
由于孟晚舟及华为其他员工的虚假陈述,A银行继续与华为及其子公司与关系企业维持商业往来。
在2010年到2014年间,A银行及其在美国的分行总计为华为清算其与香港天通间的交易,让华为获得超过一亿美元的金额。
2017年,A银行决定断绝与华为的商业往来。随后,华为试图与其它银行建立商业关系,并向该等银行谎称华为不满意A银行的服务,决定终止与它的商业关系。
起诉书在提到华为某人向另一家银行(B银行)做这个虚假陈述时,涂抹该人的姓名。
妨碍司法
2017年,华为及华为美国在知道美国政府开始对华为展开司法调查后,将了解华为伊朗交易的员工调回中国,以避开美国的调查。此外,该两家公司还破坏及掩盖有关华为在伊朗交易的相关证据。
十三项控罪细节 孟晚舟涉四罪
根据以上的事证,纽约东区联邦检察官提起13项控诉。
(1)共谋银行欺诈:2007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华为、香港天通和孟晚舟涉嫌串谋诈骗A银行及其在美国的分行,歪曲华为与香港天通的关系,并因此获得超过1亿美元的金额。
(2)共谋银行欺诈: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华为及身份未被揭露的被告向B银行做虚假陈述。
(3)串谋诈骗:从2007年11月左右到2015年5月,华为、香港天通、孟晚舟等人共谋将虚假信息提供给四家受害金融机构。
(4)银行欺诈:2007年11月左右至2015年5月,华为、香港天通、孟晚舟等人,涉嫌以虚假陈述获得A银行进行清算后的交易金额。
(5)银行欺诈: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华为和身份不明的被告向B银行做虚假陈述,并因此获得该银行进行清算后的交易资金。
(6)电汇欺诈:2007年11月左右至2015年5月,华为、香港天通、孟晚舟等人涉嫌通过电子邮件不实陈述华为与香港天通之间的关系,以及华为遵守美国和美国法规等,并因此让受害金融机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美国汇出资金给华为。
(7)串谋诈骗美国政府:自2007年7月左右至2019年1月,华为和香港天通等妨碍美国联邦政府负责制裁执法的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的执法行动,例如华为创始人“个人一”于2007年7月欺骗FBI执法人员,以及华为某高级副总裁2012年9月13日在国会作证时做不实陈述。
(8)串谋违反《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简称IEEPA):2007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华为和香港天通等共谋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向伊朗出售产自美国的技术及服务,并通过在美国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
(9)违反IEEPA:2007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华为和香港天通等在没有获得OFAC许可的情况下,向伊朗输出美国金融服务。
(10)共谋违反IEEPA:2008年至2014年间,华为和香港天通等共谋让一名美国公民在未经OFAC许可下,向伊朗提供电信服务。
(11)违反IEEPA:2008年至2014年期间,华为和香港天通等在未经OFAC许可的情况下,将美国公民提供的电信服务出口到伊朗。
(12)共谋洗钱:2007年11月左右至2014年11月,华为和香港天通等涉嫌共谋在美国和其它地点从事违反IEEPA的非法电汇活动。
(13)串谋妨碍司法:2017年1月左右至2019年1月,华为与华为美国公司涉嫌密谋妨碍纽约东区联邦大陪审团的调查,将了解伊朗交易的证人调回中国,以及摧毁与隐瞒华为在美国有关伊朗交易的证据。
根据起诉书,以上控罪,除了第七项以外,其它控罪的被告在被定罪后,美国将没收他们通过该等罪行直接及间接获得的资产。#
责任编辑:小树
抢先评论